案例二十五
【案情簡介】
原告吳女士自幼出生在M村二組,并與吳父、吳母作為家庭成員家庭承包二組土地。2018年,吳女士與丈夫姜某結(jié)婚,雙方生育一子入戶在吳女士戶口,隨丈夫姓姜。2021年,村民小組發(fā)現(xiàn)吳女士的兒子與戶主吳父不同姓,且與吳父的關系為外孫,故認定吳女士屬于婚嫁而非入贅,拒絕將吳女士參與土地流轉(zhuǎn)資金的分配。
2021年,丈夫姜某入戶吳女士戶口,兒子改隨母親姓吳。隨后,吳女士將村小組告上法庭,要求補發(fā)2021-2023年自己、丈夫、兒子三人的土地流轉(zhuǎn)資金分配額,合計37114元。
村民小組出示了分田到戶后各項調(diào)整分配制度《會議記錄》,其中載明:“所有享受分配待遇人員,必須戶口在本組”、“女兒婚嫁9月1日后可享受一年待遇分配,以后不享受”、“為了做到男女平等,上門女婿以及新生兒,可享受同等待遇,但必須戶口都在本組,而且新生兒姓氏與戶主姓氏相同,不存在兩頭走,以戶口簿確認為準?!?/p>
【法院審理】
法律賦予村民小組對集體所有財產(chǎn)進行經(jīng)營管理的自主權,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內(nèi)容。該村民小組以宗族觀念為由,對參與分配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姓氏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以姓氏、稱呼確定分配方案存在明顯的歧視,雖然通過了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但違背了平等原則,亦違背了保護公民特別是保護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權利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不應得到支持。
綜合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判決M村第二村民小組給付原告三人土地流轉(zhuǎn)資金分配款合計2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