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耕種的土地
其子女在老人去世后可繼續(xù)耕種嗎?
不少人對此持肯定意見。
但看似合理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
?。▓D源網絡侵刪)
案情簡介
李某甲系李某乙之女,李某甲與本村村民陳某結婚后,戶口遷至陳某處,李某乙農戶只剩李某乙一人。
李某乙單獨承包該村1.5畝土地,并有該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后李某乙因病去世,同村村民張某遂耕種了原李某乙的土地。
現李某甲主張其父親遺留的土地,應由其繼續(xù)耕種,故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排除妨害,騰退案涉土地。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法律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農戶內已經不存在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自然人之時,應視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因當事人一方不存在而終止,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本案中,李某乙為其承包農戶內最后一個自然人,其去世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消滅。因此,李某甲并非案涉土地的相關權利人,其無權要求張某騰退土地。
李某甲主張其系李某乙的女兒,有權利繼續(xù)耕種其父親遺留的土地。對此法院認為,遺產系自然人死亡之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并非可繼承的遺產。依據法律規(guī)定,李某乙承包的是耕地,耕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續(xù)承包。故李某甲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對其闡述的理由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相結合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也就是說,農戶內家庭成員的變化不影響農戶作為承包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但當該農戶全部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農戶即已不存在,承包合同終止,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案涉土地收回。
承包土地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遺產范圍。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繼承。即可以繼承的是土地的承包收益,并非土地本身,也并非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林地的收益周期長,故法律規(guī)定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此規(guī)定避免了因承包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造成林地承包戶承包風險的提高。同時林地的特殊規(guī)定,也更加明確了耕地或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非可繼承的遺產。
另外,法律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即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人并非農戶,故家庭承包的有關承包人死亡的規(guī)定不適用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